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林建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2月6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14字第1130002028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97至111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犯竊盜罪、犯罪之時間間隔相近、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7至8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各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拘役180日,但不得逾120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林建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8日

111年5月9日

111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00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87、14830、15661號(聲請書僅載14087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87、14830、15661號(聲請書僅載1408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09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09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4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備註

編號1至6,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共2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年10月4日
(2)111年10月6日
(聲請書誤載111/10/04-111/10/6)
111年9月24日

112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01、18236、18479號(聲請書僅載17501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46號、112年度偵字第2773、4153、4289號(聲請書僅載19246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46號、112年度偵字第2773、4153、4289號(聲請書僅載192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3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3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備註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8日
111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56、557號(聲請書僅載56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56、557號(聲請書僅載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5日


備註

編號7、8,經同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