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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謝致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96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案件卷宗內所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特定聲請勘驗範圍,請求轉拷交付卷內所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