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謝致錡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96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案件卷宗內所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特定聲請
勘驗範圍,請求轉拷交付卷內所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
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
偵查中
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攸關被告
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
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