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113年度執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博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均相同,以及各罪所生之損害程度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類型,案情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11日

112年05月05日

112年0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68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68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1日

112年08月11日

112年0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113年01月18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11號。
2.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3.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