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培勳
受 刑 人 周芊邑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3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
羈押,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受死刑、徒刑或
拘役之
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
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
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5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停止羈押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7年4月及8月,
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受理,而受刑人於112年10月16日就判處有期徒刑8月部分
撤回上訴確定。經
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助字第4724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助字第91號案件依法傳喚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
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
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即
堪認定。又經本院電詢具保人甲○○
表示「已無聯絡受刑人也不知去向,對於沒保無意見,請依法處理」等語,亦有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