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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雅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雅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雅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罪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手段、罪質,兼衡各罪所生危害、受刑人素行及犯後態度。以及附表編號1至7各所示之罪曾定執行刑之刑度。再參考受刑人之意見後(聲字卷第81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3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85、4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7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85、4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7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0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94、100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日

113年01月17日



備註

1.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90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