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9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盛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罰執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前,本院復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5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之案件類型相同,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係法人,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質不合,不能予以用,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60萬元
罰金新臺幣5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08月03日
110年2月至5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43、9844、9845、9853、9854、9855、9858、9870、10300號
(更正)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113年度訴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0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113年度訴字第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4月17日
113年10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52號
(分期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