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賴雲鵬
上 一 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嘉上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文益
被 告 明涵工程行
代 表 人 翁筱涵
被 告 王晢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377號、112年度偵字第11930號、113年度偵字第4443號、113年度偵字第444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兼代表人翁筱涵」應更正為「代表人翁筱涵」。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