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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淑萍


被      告  許淦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段瑋鈴律師
被      告  黃天勇



選任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李淑萍、許淦瑋、黃天勇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