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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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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呂○○
被      告  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被      告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林
被      告  高明泉
            劉煌保
            何聰祺
            張秋增
            邱雍敦
            伍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國
被      告  郭柏祥
            林煒鵬
            陳葆民
            鍾名彥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年度訴字第37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楊謹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