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呂○○
被 告 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林
被 告 高明泉
劉煌保
何聰祺
張秋增
邱雍敦
伍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國
被 告 郭柏祥
林煒鵬
陳葆民
鍾名彥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年度訴字第37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楊謹瑜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