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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伯忠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蔡宗翰

            陳怡婷
            黃天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6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蔡宗翰、陳怡婷、黃天賜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伯忠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