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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起,向甲○○謊稱因拍賣平台金流有異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内。 | 戶名:黃媛雅;帳戶名稱:一卡通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0號 | 戶名:癸○○;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戶名:玉山商業銀行受託財產專戶(負責人:劉子立);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 ⒈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楊警分刑字第1110042356號卷第23至25頁)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卷第31至3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27至28、35、51頁)。 ⒋告訴人甲○○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卷第39至47頁)。 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37、49頁)。 ⒍黃媛雅所有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簡訊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53至61頁)。 ⒎被告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至65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4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29672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見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917號第19至81頁)。 |
| |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1萬8,915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7分許,匯款8,915元。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匯款4萬9,999元。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匯款4萬9,900元。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中午12時許,傳送詐騙簡訊向壬○○謊稱其「旋轉」拍賣網站帳號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内。 | 戶名:黃媛雅;帳戶名稱:一卡通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0號 | | |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12號第9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27至2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31至37頁)。 ⒋告訴人壬○○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同上卷第39至43頁)。 ⒌告訴人壬○○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卷第45至51頁)。 ⒍黃媛雅所有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簡訊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7至23頁)。 ⒎被告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7至79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4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29672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見同上卷第19至81頁)。 |
| |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匯款9,985元。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NintendoSwitch二手交易區」張貼販售Switch遊戲機商品廣告,辛○○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19日以臉書私訊暱稱「Halil Brahin」向其購買商品,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未收到商品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戶名:衛你安商號(陳鶴文);帳戶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 |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20006444號卷第34至3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53至54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55至5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見同上卷第57至64頁)。 ⒌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綁定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及交易時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22至127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52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71至1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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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111年10月20日晚上9時26分許,匯款6,060元。 | ①111年10月20日晚上9時27分許,匯款6,060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家有高中生」張貼販售Switch遊戲主機及Dason吸塵器11,000元商品廣告,丙○○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1日以臉書私訊暱稱「Paul Tsung」向其購買商品,約定先付款6,000元,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匯款後即未獲回應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戶名:詹銘仁;帳戶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 | ⒈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20006444號卷第36至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65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66至67頁)。 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卷第68頁)。 ⒌告訴人丙○○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卷第69頁)。 ⒍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綁定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及交易時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22至127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52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見簡上卷第181至1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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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111年10月21日上午8時46分許,匯款6,000元。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4分許,匯款49,999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匯款37,602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高雄好事多.分購.代購.不需審核」張貼販售Switch遊戲主機商品廣告,乙○○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0日以臉書私訊暱稱「莊綵凌」約定6,800元向其購買商品,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匯款後即未獲回應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 |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20006444號卷第38至4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70頁正反面)。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71至72頁)。 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卷第75頁) 。 ⒌告訴人乙○○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見同上卷第73至75頁)。 ⒍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綁定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及交易時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22至127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 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52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81至183 頁)。 |
| | | ①111年10月21日上午9時50分許,匯款6,800元。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張貼販售任天堂(PS5)遊樂器商品廣告,戊○○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1日以臉書私訊暱稱「Mim Aktar Tisa」、LINE私訊暱稱「NaNa」向其購買商品,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匯款後未收到商品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 | ⒈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13049號卷第5至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卷第19至20、23頁)。 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卷第31頁)。 ⒋告訴人戊○○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卷第35至40頁) 。 ⒌ATM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39頁)。 ⒍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3至29頁) 。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52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81至183 頁)。 |
| | | ①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46分許,匯款7,000元。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兒童電動車二手專賣區【完美老爸同車精品店】」張貼販售電動嬰兒玩具車廣告,丁○○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0日以臉書私訊暱稱「吳品婕」約定7,000元向其購買商品,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匯款後即未獲回應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 |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20006444號卷第41至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76頁正反面) 。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77至78頁) 。 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80頁) 。 ⒌告訴人丁○○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見同上卷第79、81至97頁) 。 ⒍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綁定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及交易時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22至127頁) 。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52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81至1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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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111年10月21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7,000元。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二手餐飲設備。開店撿便宜」張貼販售飛利浦咖啡機商品廣告,庚○○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0日以臉書私訊暱稱「袁向妍」向其購買商品,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定金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匯款後即未獲回應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戶名:不詳;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20006444號卷第44至46頁)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98頁正反面)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卷第99頁) 。 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卷第104頁)。 ⒌告訴人庚○○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見同上卷第100至104頁)。 ⒍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綁定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及交易時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22至1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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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匯款1,000元。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2分許,匯款1,000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張貼販售除濕機商品廣告,己○○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0日以臉書私訊暱稱「Saidrahman Khan」約定2,800元向其購買商品,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定金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匯款後即未獲回應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戶名:詹銘仁;帳戶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 |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20006444號卷第44至46頁)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05頁正反面)。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106至107頁)。 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卷第116頁) 。 ⒌告訴人己○○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見同上卷第108至116頁) 。 ⒍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綁定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及交易時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22至127頁) 。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52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81至18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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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許,匯款2,000元。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許,匯款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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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張貼販售嬰兒尿布商品廣告,子○○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1日以臉書私訊暱稱「廖婉婷」約定1,800元向其購買商品,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轉帳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内,惟匯款後未收到商品而遭詐騙。 | 戶名:癸○○;帳戶名稱: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帳戶:000-000000000號 | | | ⒈被害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20006444號卷第50至5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17頁正反面)。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118至119頁)。 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卷第121頁)。 ⒌被害人子○○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卷第120至121頁)。 ⒍被告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號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綁定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及交易時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22至127頁) 。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52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81至183頁)。 |
| | |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匯款1,8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