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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傑



            林尤盛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聖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刑。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32至33、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2至33、50所示之刑。
扣案張聖傑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壹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張聖傑於民國106年11月起至000年0月間、甲○○於000年00月間,與張凱勝、崔家修、曾明堯、黃文勳、許維成、楊凱智、賴哲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為賴冠宇)、謝宜珊、李冠毅、蕭宏洋、洪茗遠、梁正昇、林柏帆(張凱勝、崔家修、曾明堯、黃文勳、許維成、楊凱智、賴哲宇、謝宜珊、李冠毅、蕭宏洋、洪茗遠、梁正昇、林柏帆均另經判決)、陳易群(通緝中)、吳盛寅(通緝中)、施冠宇(通緝中)、余○○、蕭○○、少年范○泰(真實姓名詳卷)、吳○○、真實姓名不詳,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暱稱「強哥」(下稱「強哥」)之大陸地區男子,及其餘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均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張聖傑、甲○○所涉參與犯罪組織或指揮、招募犯罪組織成員部分,均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其等於集團內之分工方式如下:
  ㈠「強哥」:組織發起人,招攬張聖傑加入詐欺集團,並請張聖傑於臺灣招募成員。
  ㈡張聖傑(微信暱稱「王寶強」):依「強哥」指示招攬成員加入集團,與堂姪張凱勝一同擔任在臺灣負責收集人頭帳戶、提領贓款之首腦,以通訊軟體「微信」依層級、分工建立多個群組為聯繫工具,並依強哥指示直接或間接管理、指揮在臺灣之集團成員,並直接招募其中部分成員再由其等招募之成員再招募其他成員。
  ㈢張凱勝(微信暱稱「常山趙子龍」、「劉翔」):與堂叔張聖傑一同擔任在臺灣負責提領贓款之首腦,以通訊軟體「微信」依層級、分工建立多個群組為聯繫工具,依強哥指示後,直接或間接管理、指揮在臺灣之集團成員,並直接招募其中部分成員再由其等招募之成員再招募其他成員,及分配發放各收簿手、各提款車手及自己與張聖傑、崔家修應得之報酬、統籌記錄作帳、與曾明堯、「強哥」對帳。
  ㈣崔家修(微信暱稱「佛心」、「愛新覺羅」):擔任送水,負責收取收水自車手處所取得之提領贓款,發放車手薪資、收取內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核對帳目、提示車手注意查緝,扣除報酬後轉交張凱勝、張聖傑;之後接替黃文勳兼做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及擔任查看、監督車手提領狀況。
  ㈤曾明堯(微信暱稱「堯」):負責仲介他人加入擔任車手,因而介紹謝宜珊、李冠毅加入擔任車手,由曾明堯記錄謝宜珊、李冠毅每日提款金額,以與張凱勝對帳,如車手有出錯情形,則由其代為向集團成員斡
  ㈥黃文勳(微信暱稱「國王」):擔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
  ㈦許維成(微信暱稱「蝦子」):擔任收水,聽從陳易群指示,與陳易群一同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
  ㈧楊凱智(微信暱稱「七星很多條」):擔任收簿手,收取他人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交給收水,另於106年11月底擔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與陳易群一同負責交付提款卡予車手及收取贓款後交給送水。
  ㈨賴哲宇(微信暱稱「吳克群」)、謝宜珊(微信暱稱「珊珊」)、李冠毅(微信暱稱「小李」、「猴子」)、吳○○、蕭宏洋(「微信」暱稱:「萬」)、洪茗遠、梁正昇(「微信」暱稱:「HANK」)、戴世榤、少年范○泰:擔任車手,負責持金融卡分赴各地,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該集團其他成員詐騙民眾所得之贓款。
  ㈩林柏帆(微信暱稱「小巾」):藉任職汽車租賃公司職務之便,提供車輛與集團成員使用;引介余○○、蕭○○加入詐欺集團,招募收取他人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包裹之收簿手,收取收簿手所取得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並由蕭○○負責與宅配業者聯繫、指示收簿手向宅配業者領取包裹、拆包裹、上傳包裹數量至群組內,再由收簿手交付存摺、金融卡予特定之人,定期與余○○對帳;引介陳易群予崔家修加入詐欺集團。
  甲○○:出面租賃車輛後,駕駛租賃車輛搭載吳○○一同前往與賴哲宇、黃文勳等人會合,由吳○○、賴哲宇出面提領款項,以及將車輛交給吳○○,由吳○○偕同黃文勳等人一同前往指定地點後,由吳○○負責提領款項。
  陳易群(微信暱稱「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擔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之後接替崔家修擔任送水,負責收取收水自車手處所取得之提領贓款,再將之分別送交張聖傑及其他身分不詳之其他集團成員。
  吳盛寅(微信暱稱「豬哥」):負責仲介他人加入擔任車手,而介紹賴哲宇、范○泰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施冠宇(微信暱稱「徐太宇」):介紹洪茗遠、蕭宏洋加入集團,擔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
  余○○:引介吳○○、楊凱智等人給林柏帆擔任收簿手,收簿手向余○○陳報領取之包裹數量及轉送地點,由余○○指示女友陳○○記錄後,定期與林柏帆對帳。
  蕭○○:擔任收簿手及負責拆封收簿手領回之包裹,再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拍照上傳至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供「強哥」、張凱勝確認,蕭○○同時將所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或陳○○,由陳○○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與林柏帆對帳及發放薪水時使用。
  吳○○:擔任收簿手,收取他人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交給收水。
二、張聖傑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49、甲○○就如附表三編號32至33、50部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與如附表三「共犯」欄內自己以外之人,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上開負責之方式進行分工,由如附表二所示領取包裹之人前往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收水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車手,由車手將款項提領出來,交給收水轉交送水再交給張聖傑、張凱勝等人交給「強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案經丙○○、吳○○、陳○○、陳○○、童李○○、黃○○、湯○○、李○○、莊○○、陳○○、王○○、許○○、黃○○、古○○、高○○、王○○、李○○、林○○、胡○○、王○○、謝○○、宋○○、游○○、胡○○、蘇○○、陳○○、黃○○、吳○○、蔡○○、宋邱○○、陳○○、蔡○○、乙○○、丁○○、許○○、張○○、吳○○、張○、李○○、阮○○、林○○、葛○○、張○○、楊○○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陳○○、許○○、許○○、黃○○、林○○、朱○○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張聖傑就起訴書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部分犯行,因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形,業經本院另為判決不受理或免訴在案(見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卷,下稱金訴118號卷,卷六第5-96頁),故就此部分,均不在本次審理範圍內。
二、被告張聖傑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被害人為告訴人蔡○○),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蒞字第4303號、112年度聲撤字第14號撤回起訴書1份附卷足參(見112年度聲撤字第14號卷第1-4頁),故此部分不在本次審理範圍內。
三、本件係經被告張聖傑、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貳、實體部分:
一、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張聖傑、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見嘉竹警偵字第1080005685號卷,下稱警685號卷,第137-142頁;107年度他字第394號卷,下稱他394號卷,卷二第235-237、241-242、244頁;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卷,下稱金訴緝1號卷,第159、175、239-241頁)。
  ㈡其餘人證部分:
  ⒈共犯之證述:
  ⑴證人張凱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刑偵八(五)字第1073707512號卷卷一,下稱警512號卷卷一,第1-10頁;警685號卷第131-136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卷,下稱少連偵58號卷,第141-142頁)。
  ⑵證人崔家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19-32頁;警685號卷第20-27、28-30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3背-134、141-142頁)。
  ⑶證人曾明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40-46頁;少連偵58號卷第148-150頁)。
  ⑷證人黃文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見警512號卷卷一第78-101頁;警685號卷第40-46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4頁)。
  ⑸證人許維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125-138、148-150頁;他394號卷卷二第150頁;警685號第53-64頁)。
  ⑹證人楊凱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97-102、148-149、225-226、234頁、警512號卷卷一第186-188頁、警685號卷第2-14頁)。
  ⑺證人賴哲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69-196、249頁;警685號卷第191-200頁;他394號卷卷二第69-71、75-77、92-93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4背頁;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卷卷二,下稱駁偵1號卷卷二,第27-31頁)。
  ⑻證人謝宜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74-82、160-161頁;警685號卷第184-190頁;他394號卷卷二第152-153、161-164、173頁;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卷卷一,下稱駁偵1號卷卷一,第21-25頁)。
  ⑼證人李冠毅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174-183頁;刑偵八(五)字第1073707512號卷卷三,下稱警512號卷卷三,第429-443頁;刑偵八(五)字第1073707512號卷卷二,下稱警512號卷卷二,第445-449頁;他394號卷卷二第176-179、188-190、202-203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115-119頁)。
  ⑽證人蕭宏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第573-580頁)。
  ⑾證人洪茗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第601-609頁;警685號卷第164-168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75-77頁)。
  ⑿證人梁正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7年度偵字第9773號卷,下稱偵9773號卷,第3-7頁;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24-634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53-55頁)。
  ⒀證人林柏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149-155頁)。
  ⒁證人陳易群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53-69頁;少連偵58號卷第171-172頁;警667號卷第26-35頁)。
  ⒂證人施冠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39-45、55頁;警512號卷卷二第216-221頁;警685號卷第121-127頁)。
  ⒃證人洪茗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第601-609頁;警685號卷第164-168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75-77頁)。
  ⒄證人吳盛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67號卷第7-16頁)。
  ⒅證人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1-6、34頁;警685號卷第100-105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99-101頁)。
  ⒆證人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48-654頁;少連偵58號卷第181-182頁;警667號卷第17-25頁)。
  ⒇證人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63-669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6、158-159頁;警685號卷第109-115頁)。
  證人即少年范○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205-206、211-216、222頁;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49-751頁;警685號卷第70-76、78-82頁)。
  證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157-162頁)。
  ⒉關係人之證述:
  ⑴證人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78-683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背-136頁;警685號卷第143-148頁)。
  ⑵證人張○○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93-696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6背、159頁;警685號卷第135-137頁)。
  ⑶證人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89-96頁)。
  ⑷證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67號卷第2-6頁)。
  ⑸證人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少連偵58號卷第117-119頁;他394號卷卷二第247頁;警667號卷第36-43頁)。
  ⒊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85-787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90-791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93-795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童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00-802頁)。
  ⑸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04-806頁)。
  ⑹證人即告訴人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23-825頁)。
  ⑺證人即告訴人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23-825頁)。
  ⑻證人即告訴人於莊○○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42-843頁)。
  ⑼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50-852頁)。
  ⑽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53-855頁)。
  ⑾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64-866頁)
  ⑿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887-889頁)。
  ⒀證人即告訴人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37-939頁)。
  ⒁證人即告訴人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41-943頁)。
  ⒂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52-953頁)。
  ⒃證人即告訴人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76-978頁)。
  ⒄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84-985頁)。
  ⒅證人即告訴人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88-990頁)。
  ⒆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⒇證人即告訴人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47-949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宋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56-758頁)。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61-762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即被害人李○○之妹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三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0-12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3-14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6-18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9-20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22-23頁)。
  證人即告訴人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26-27頁)。
  證人即告訴人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75-776頁)。
  ㈢其餘書證、照片等
  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512號卷卷一第11-18、47-52、71-77、102-107、166-176、181-185、189-190、33-39、139-144、152-153、204-212頁;警512號卷卷二第222-225、260-264、327-330、338-341、361-363頁;警512號卷卷三第538-541、404-407、420-423、450-454、497-498、516-520、569-572、581-591、610-616頁;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35-641、656-662、670-677、685-692、715-718、753-755頁;警667號卷第44-45頁;警685號卷第15-19、32-39、65-69、83-88、98-99、106-108、116-120、128-130頁)。 
  ⒉告訴人、被害人報案資料:
 ⑴告訴人吳○○:被害報告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88-789頁)。 
 ⑵告訴人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92頁)。
 ⑶告訴人陳○○: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96-799頁)。
 ⑷告訴人童李○○:渣打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03頁)。
 ⑸告訴人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07-808、810-811頁)。
 ⑹告訴人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16、819、822頁)。
 ⑺告訴人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李○○,大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26-832頁)。
 ⑻告訴人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45-846頁)。
 ⑼告訴人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義縣政府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人收執聯(見警685號卷第357-359、364、366、369-370、372頁)。
 ⑽告訴人許○○: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見警685號卷第393-395、399-402頁)。
 ⑾告訴人黃○○: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見警685號卷第431、435-437、440-441、444頁)。
 ⑿告訴人古○○:中國信託、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40頁)。
 ⒀告訴人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44-946頁)。
 ⒁告訴人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54頁)。
 ⒂告訴人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3張(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79、981-983頁)。
 ⒃告訴人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86-987頁)。
 ⒄告訴人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91、994頁)。
 ⒅告訴人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42背-144頁)。
 ⒆告訴人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⒇告訴人游○○: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內湖派岀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9-20、22-23頁)。
 告訴人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1094、1098、1101頁)。
 告訴人黃○○: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50-951頁)。
 告訴人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蔡○○: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1116、0000-0000頁)。
 告訴人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0000-0000頁)。
 告訴人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與詐欺集團成員往來之訊息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0000-0000頁)。
 告訴人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收執聯(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59-760頁)。
 告訴人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63頁)。
 告訴人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0000-0000頁)。 
 告訴人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吳○○: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1205頁)。
 告訴人張○: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李○○: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告訴人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9773號卷第28頁)。
 告訴人許○○: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9773號卷第29頁)。
 告訴人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見偵9773號卷第30頁)。
 告訴人黃○○: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見偵9773號卷第31頁)。
 告訴人林○○: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9773號卷第32頁)。
 告訴人朱○○: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見偵9773號卷第33頁)。
 告訴人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告訴人林○○: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圚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告訴人張○○: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告訴人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1246頁)。
 告訴人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査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77、780、783-784頁)。
 ⒊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
 ⑴證人賴哲宇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警512號卷卷二第269、273、275、277-305頁、警685號卷第237-250頁)。
 ⑵證人謝宜珊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警512號卷卷二第377-378、381-383、388頁、警512號卷卷三第461、468、470、472-473、490頁)。
 ⑶證人李冠毅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警512號卷卷三第463-465頁)。
 ⑷證人吳○○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第267-268、271、274、276、313-314頁、警512號卷卷三第543-544、553、556頁)。
 ⑸少年范○泰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19、722、725、728-730、734-735、737頁)。
 ⑹證人蕭宏洋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第227-228頁)。
 ⑺證人梁正昇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偵9773號卷第34-41頁)。
 ⑻證人洪茗遠、同案共犯戴世榤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第230-231頁、警512號卷卷三第618-619、621-623、621-623頁;警512號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⑼自動櫃員機畫面翻拍照片及錄影監視畫面翻拍照片20張(見警685號卷第37-43頁)。
 ⑽證人李冠毅、謝宜珊、賴哲宇提款明細及影像照片彙整(見警685號卷第214-217頁)。
 ⑾自動櫃員機畫面翻拍照片列表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見警685號卷第218-250頁)。
 ⒋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1日營清字第1070054306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表(見偵9773號卷第53-54頁)。
 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070000031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表(見偵9773號卷第55-56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82484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表(見偵9773號卷第57-58頁)。
 ⑷上海儲蓄銀行板橋分行107年6月22日上板橋字第1070000038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表(見偵9773號卷第59-60頁)。
 ⑸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2月22日營存字第11200156631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59-79頁)。
 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2日儲字第1120060959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85-107頁)。
 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04863號函(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109頁)。
 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12年2月23日合金虎尾字第1120000620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125-129頁)。
 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2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10876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年3月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14620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131-135、307-311頁)。
 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2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0288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137-140頁)。
 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08916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163-175頁)。
 ⑿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23日作心詢字第1120218143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193-200頁)。
 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2日通清字第1120006320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表、交易明細總表(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207-213頁)。
 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5290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225-248頁)。
 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2年2月24日上票字第112000403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255-259頁)。
 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3月1日彰作管字第1120014062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261-278頁)。
 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12年3月2日合金竹東字第1120000737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279-283頁)。
 ⒅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6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102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表、交易明細總表(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285-290頁)。
 ⒆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3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433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291-297頁)。
 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76797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315-321頁)。
 張○○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331-332頁)。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5日華泰總和平字第1060008911號函及所附開戶印鑑卡、交易明細(見金訴118號卷卷三第339-343頁)。 
 ⒌人頭帳戶提領明細:
 ⑴張○○永豐銀行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89頁)。 
 ⑵陳○○新光銀行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96頁)。 
 ⑶陳○○彰化銀行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98頁)。 
 ⑷黃○○華南銀行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17頁)。 
 ⑸陳○○臺灣銀行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26頁)。 
 ⑹林○○兆豐銀行帳戶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30頁)。 
 ⑺謝○○彰化銀行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16頁)。 
 ⑻張○○郵局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20頁)。  
 ⑼林○○永豐銀行帳戶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26頁)。
 ⑽謝○○郵局帳戶帳戶提領明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23頁)。 
 ⒍車手提領明細:
 ⑴證人謝宜珊提領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二第364、366、370、373、376、379-380、389、391、394、396頁)。
 ⑵證人李冠毅提領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三第455、458、479、483、487、508頁)。
 ⑶證人吳○○、賴哲宇提領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三第542、552、555、558頁)。
 ⑷證人蕭宏洋提領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三第598頁)。
 ⑸證人洪茗遠、戴世榤提領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三第617、620頁)。
 ⑹證人梁正昇提領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42-645頁、偵9773號卷第44、54頁)。
 ⑺少年范○泰提領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21、724、727、731、734、736頁)。
  ⒎相關判決、起訴書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85、2586號追加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1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卷、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08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108年度偵字第31、66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947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929、6930、6931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蒞字第11052號補充理由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1389號、107年度偵字第9351、11845、11973、15100、18498號、108年度偵字第5705、2823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23、522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39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1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9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追加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67號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69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金訴字第98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8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9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574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131號、107年度偵字第5229、8577、5510號起訴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30號判決(2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77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9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6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號、107年度訴字第220號107年度訴字第301號、108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387、392、393、394、395、396、397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2、2511號、108年度訴字第147、567、1041、1302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軍訴第1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1207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26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69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4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1777、3613、3968、5919、7897號、108年度偵字第328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09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64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判決(見交查1857號卷第103-307頁、少連偵58號卷第183-184頁、少連偵31號卷第82-113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155-163、229-231、397-401頁、駁偵1號卷卷三第41-54、59-60、69-78、92-99、101-199、201-215、249-350、397-433頁、駁偵1號卷卷四第1-31、50-52、58-149、156-165、219-227頁、駁偵1號卷卷五第26-35、52-88、120-121、170-172頁、駁偵1號卷卷六第99-106、109-112、118-122、141-163頁、駁偵1號卷卷七第22-25、85-88、174-175、179-182頁、金訴167號卷卷一第357-374頁、金訴118號卷卷三第83-84、111-117、119-124頁、金訴118號卷卷四5-846、849-864頁)。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2年6月2日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16日施行:
  ⒈刑法第339條之4於修正時,於第1項新增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刑度部分則未修正,然本件被告二人所犯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罪,修正後並無對其有利不利之情形,即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㈡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二人雖非直接詐騙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人之人,然其等係分擔犯罪行為一部分,並相互利用他人行為,而詐騙如附表三所之被害人、告訴人,自應就其參與所導致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致匯款至指定帳戶並遭領出而洗錢之結果共同負責。
 ㈢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1.被告張聖傑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49部分、被告甲○○就如附表三編號32至33、50部分,其等各自與如附表三「共犯」欄自己以外之人,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二人就相同被害人、告訴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張聖傑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9罪、被告甲○○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被害人、告訴人均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亦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㈢加重減輕部分: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二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均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其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均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⒉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張聖傑就如附表三編號25、34至35部分,係成年人與少年范○泰共同犯罪,請求本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規定加重其刑,然檢察官於起訴書即已表明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本院自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加重其刑;且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張聖傑知悉或能預見少年范○泰為未滿18歲之少年,亦難認其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適用。
  ㈣爰審酌被告二人年輕卻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手段、分工情形,各次詐欺、洗錢之金額、被害人、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被告二人犯後坦承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態度尚可,然尚未賠償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亦尚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暨被告張聖傑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於泰國從事網拍工作、獨居;被告甲○○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於泰國從事賭場兌換籌碼工作、獨居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張聖傑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刑,被告甲○○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2至33、50所示之刑,復考量其等日後將與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故不於本案定其等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
  ㈠被告張聖傑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報酬不到車手提領款項之1%(見金訴緝1號卷第239頁),而其於警詢時供稱,車手所提領之款項中,其與證人張凱勝、崔家修共佔1%(見警685號卷第137-142頁),而證人張凱勝於偵詢時亦陳稱,車手提領款項之1%由其與被告張聖傑、證人崔家修以4成、3成、3成之比例分配(見少連偵58號卷第141-142頁)是其之報酬為車手提領款項之0.3%,計算如附表四所示,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萬611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因時間太久,忘記報酬為若干,以其先前所述為準(見金訴緝1號卷第239頁),而依其於警詢、偵訊時供稱當初證人吳○○給其共4,000元作為報酬(見他394號卷卷二第235-237、244頁),而該款項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軍訴字第1號,判決知沒收或追徵價額確定(見金訴118號卷卷四第141-146頁),故並無再於本件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編號
附表三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1
(附表一編號4)
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2
(附表一編號5、附表四編號3)
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3
(附表一編號6)
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4
(附表一編號7)
童李○○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5
(附表一編號8)
黃○○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6
(附表一編號9)
湯○○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7
(附表一編號10)
李○○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8
(附表一編號13)
莊○○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9
(附表一編號15)
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10
(附表一編號16)
王○○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11
(附表一編號17)
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12
(附表一編號19)
黃○○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13
(附表一編號27)
古○○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14
(附表一編號28)
高○○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15
(附表一編號29)
王○○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16
(附表一編號34)
李○○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17
(附表二編號1)
林○○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18
(附表二編號2)
胡○○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19
(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3)
王○○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20
(附表二編號13、附表五編號3)
謝○○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21
(附表二編號15、附表五編號4)
宋○○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22
(附表二編號16)
游○○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23
(附表二編號17)
胡○○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24
(附表二編號18)
蘇○○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25
(附表二編號19、附表五編號2)
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26
(附表二編號20)
黃○○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27
(附表三編號1)
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28
(附表三編號2)
蔡○○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29
(附表三編號8)
宋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30
(附表三編號13)
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31
(附表三編號14)
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32
(附表四編號1)
乙○○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33
(附表四編號2)
丁○○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34
(附表五編號1)
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35
(附表五編號6)
張○○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36
(附表六編號1)
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37
(附表七編號1)
張○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38
(附表七編號2)
李○○之兄李○○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39
(附表七編號3)
陳○○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40
(附表七編號4)
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41
(附表七編號5)
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42
(附表七編號6)
黃○○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43
(附表七編號8)
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44
(附表七編號7)
林○○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45
(附表八編號1)
阮○○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46
(附表八編號2)
林○○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47
(附表八編號3
葛○○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48
(附表八編號4)
張○○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49
(附表八編號5)
楊○○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50
(附表一編號3、附表四編號4)
丙○○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所使用之人頭帳戶
詐騙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帳號
帳號所屬金融單位
申請人
簡稱
領取包裹之人(領取時間)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
謝○○
謝○○永豐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
林○○
林○○永豐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
張○○
張○○永豐銀行帳戶
楊凱智(106年11月22日)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
林○○
林○○永豐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張○○
張○○郵局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陳○○
陳○○郵局帳戶
楊凱智(106年11月21日)
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潘○○
潘○○郵局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陳○○ 
陳○○郵局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謝○○
謝○○郵局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
張○○
張○○渣打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
第一銀行
鄭○○
鄭○○第一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
鍾○○
鍾○○合作金庫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
李○○
李○○合作金庫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
楊○○
楊○○合作金庫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
李○○
李○○臺灣銀行帳戶
楊凱智(106年11月21日)
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
陳○○
陳○○臺灣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
杜○○
杜○○臺灣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
黃○○
黃○○臺灣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復華銀行
洪○○
洪○○復華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
邱○○
邱○○中國信託帳戶
蕭○○(106年12月2日某時)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
廖○○
廖○○中國信託帳戶
蕭○○(106年12月2日某時)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
廖○○
廖○○中國信託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
林○○
林○○中國信託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
黃○○
黃○○華南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
陳○○
陳○○華南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
林○○
林○○華南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
兆豐銀行
林○○
林○○兆豐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
兆豐銀行
林○○
林○○兆豐銀行帳戶
楊凱智(106年11月22日)
0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
陳○○(起訴書誤載為陳○○)
陳○○新光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
俞○○
俞○○玉山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彰化銀行
陳○○
陳○○彰化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彰化銀行
謝○○
謝○○彰化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
華泰銀行
楊○○
楊○○華泰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
陳○○
陳○○新光銀行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
陳○○
陳○○台北富邦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
陳正
陳正台北富邦帳戶
不詳
00000000000000
上海銀行
林○○
林○○上海銀行帳戶
不詳
附表三(起訴書附表一至八關於「張勝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凱勝」):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車手
共犯

1
附表一編號4
吳○○
106年11月10日某時許起,接續以電話及Line聯繫給吳○○,佯稱為其友人吳○○,欲向其借款過票,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17日14時10分
100,000
林○○永豐銀行帳戶
106年11月17日14時13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全家超商田中金田店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14時14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4時15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4時15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4時16分
 20,000

2
附表一編號5
、附表四編號3
陳○○
106年11月17日12時30分許,以電話聯繫陳○○,佯稱為其侄媳婦,欲向其借款購物,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17日13時14分(54分入帳)
 150,000
張○○郵局帳戶
106年11月17日14時23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全家超商田中金田店
吳○○
張凱勝、張聖傑、黃文勳、林柏帆、吳○○、甲○○、「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14時23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4時24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4時30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106年11月17日14時31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4時32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4時36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全家超商金田店

106年11月17日14時37分
 10,000

3
附表一編號6
陳○○
106年11月19日16時7分起,接續撥打電話給陳○○,佯稱首爾妹網站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因其先前購物不慎設定為經銷商,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設定云云
106年11月19日16時7分
  29,989
張○○郵局帳戶
106年11月19日16時7分
 8,000
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桃園分行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9日16時10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106年11月19日16時11分
10,000

106年11月19日16時18分
 15,123
未及提領即遭凍結

4
附表一編號7
童李○○
106年11月初某日起,接續以電話聯繫童李○○,佯稱為其丈夫之朋友,欲向其借款過票,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17日14時27分
 190,000
張○○渣打銀行帳戶
106年11月17日15時11分
 20,000
彰化縣○○鎮○○街00號田中鎮農會田中本會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15時12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3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3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4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5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6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6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8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5時18分
 9,000

5
附表一編號8
黃○○
106年11月20日18時許起,撥打電話給黃○○,佯稱MOMO購物台人員,因其先前購物誤設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訂單云云
106年11月20日19時18分
 29,999
張○○渣打銀行帳戶
106年11月20日19時25分
 20,000
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千門市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20日19時26分
 10,000

106年11月20日19時34分
30,000
106年11月20日19時37分
 20,000
苗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苗栗新苗店

106年11月20日19時38分
 10,000

106年11月20日19時39分
 30,000
106年11月20日20時14分
   800
苗栗縣○○市○○路000號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6
附表一編號9
湯○○
106年11月21日16時45分許起,撥打電話給湯○○,佯稱MOMO購物台人員,因其先前購物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訂單,帳戶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1月21日18時21分
 29,985
鄭○○第一銀行帳戶
106年11月21日18時35分
  900
彰化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7
附表一編號10 
李○○
 106年11月21日19時1分許起,撥打電話給李○○,佯稱雅芳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因其先前購物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帳戶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1月21日18時26分
 29,989
鄭○○第一銀行帳戶
106年11月21日21時3分
 4,000
彰化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21日18時31分
29,989

8
附表一編號13
莊○○
106年11月22日14時許,以電話聯繫莊○○,佯稱為其友人劉淑華,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22日14時45分
 180,000
李○○臺灣銀行帳戶
106年11月22日15時36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楊凱智、余○○、「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22日15時37分
20,000

106年11月22日15時38分
 20,000

106年11月22日15時40分
 10,000

106年11月22日16時19分
 30,000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9
附表一編號15
陳○○
106年12月5日14時40分許,以電話及Line聯繫陳○○,佯稱為其外甥女徐○○,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5日15時21分
 50,000
洪○○復華銀行帳戶
106年12月5日15時38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林柏帆、許維成、「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5日15時38分
 20,000

106年12月5日15時39分
 10,900

10
附表一編號16
王○○
106年12月5日14時許,以電話聯繫王○○,佯稱為其朋友蔡○○,欲向其借款投資房地產,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5日16時24分
180,000
陳○○郵局帳戶
106年12月5日16時38分
30,000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平西郵局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林柏帆、許維成、陳易群、崔家修、「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5日16時42分
60,000
106年12月5日16時43分
60,000
106年12月5日19時20分、19時30分
29,980
轉帳至邱廣昱中國信託帳戶內,再自邱廣昱中國信託帳戶提領30,000元
不詳之人
11
附表一編號17
許○○
106年12月5日22時16分許起,撥打電話給許○○,佯稱HOLO歡樂鹿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因其先前購物內部操作錯誤,導致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2月5日21時4分
 29,985
邱○○中國信託帳戶
106年12月5日21時9分
 20,000
嘉義縣○○鎮○○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大林站前店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陳易群、林柏帆、蕭○○、余○○、「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5日21時10分
 10,000

12
附表一編號19
黃○○
106年12月5日21時18分許起,撥打電話給黃○○,佯稱小三美日承辦人員及銀行專員,因其先前業疏失,導致將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2月5日21時41分
 29,985
廖○○中國信託帳戶
106年12月5日21時47分
 29,000
嘉義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大林門市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陳易群、林柏帆、蕭○○、余○○、「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5日22時10分
 24,000
嘉義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梅林門市

13
附表一編號27
古○○
106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起,撥打電話給古○○,佯稱臉書某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及台灣企銀人員,因其先前購物網路平台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2月11日17時38分
19,985
廖○○中國信託帳戶
106年12月11日17時51分
 29,000
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苗公門市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陳易群、施冠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11日17時41分
 8,985

106年12月11日17時42分
   123

14
附表一編號28
高○○
106年12月11日16時37分許起,撥打電話給高○○,佯稱因其先前購物時作業員疏失,導致將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2月11日19時17分
 7,038
廖○○中國信託帳戶
106年12月11日19時35分
 12,000
苗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苗栗心苗店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陳易群、施冠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11日19時20分
 5,160

15
附表一編號29
王○○
106年12月7日14時10分許起,以電話及Line聯繫王○○,佯稱為其友人黃○○,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12日11時36分
50,000
陳○○臺灣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2日12時39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市中華二店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陳易群、施冠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12日12時39分
 20,000

106年12月12日12時39分
10,000

16
附表一編號34
李○○
106年12月13日21時1分許起,撥打電話給李○○,佯稱為假玩褲子弟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因其先前購物時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連續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2月13日22時49分
 29,985
林○○兆豐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3日22時53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中壢後站店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施冠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13日22時54分
 10,000

106年12月13日22時54分
 29,985
106年12月13日22時56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站行門市

106年12月13日22時56分
 19,985
106年12月13日23時3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中壢分行

106年12月13日23時4分
 9,800

17
附表二編號1
林○○
106年11月22日9時30分許,以電話聯繫林○○,佯稱為其友人沈○○,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22日10時45分(10時54分匯入)
30,000
林○○兆豐銀行帳戶
106年11月22日11時5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斗六分行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黃文勳、曾明堯、林柏帆、楊凱智、余○○、「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22日11時5分
 10,000

18
附表二編號2
胡○○
106年11月21日10時49分許起,以電話聯繫胡○○,佯稱為其姪女佳琪,因需支應訂貨貨款,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22日10時41分
  15,000
林○○兆豐銀行帳戶
106年11月22日10時51分
 14,000
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斗六門市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黃文勳、曾明堯、林柏帆、楊凱智、余○○、「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9
附表二編號6
、附表三編號3
王○○
106年11月15日17時許起,以電話及Line聯繫王○○,佯稱為其朋友林○○,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22日9時19分
280,000
陳○○郵局帳戶
106年11月22日9時29分
 15,000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民生店
李冠毅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黃文勳、曾明堯、林柏帆、李冠毅、楊凱智、余○○、「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22日9時39分
 15,000

106年11月22日9時40分
20,000

106年11月22日9時41分
 20,000

106年11月22日9時43分
 20,000

106年11月22日9時43分
20,000

106年11月22日9時44分
20,000

106年11月22日9時45分
 20,000

106年11月23日0時3分
 20,000
雲林縣○○鎮○○路000號華南永昌證券斗南分公司
謝宜珊

106年11月23日0時3分
20,000

106年11月23日0時4分
 20,000

106年11月23日0時5分
 20,000

106年11月23日0時6分
 19,000

20
附表二編號13
、附表五編號3
謝○○
106年11月29日19時54分許起,以電話聯繫謝○○,佯稱為其朋友,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30日12時29分(31分入帳)
100,000
黃○○華南銀行帳戶
106年11月30日12時42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曾明堯、陳易群、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30日12時43分
 20,000

106年11月30日12時44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106年11月30日12時45分
 20,000

21
附表二編號15
、附表五編號4
宋○○
106年12月1日17時許起,以電話及Line聯繫宋○○,佯稱為其友人賴○○,欲向其借款周轉,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1日12時20分(13時11分入帳)
 191,000
陳○○彰化銀行帳戶
106年12月2日0時26分
 10,900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曾明堯、楊凱智、崔家修、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22
附表二編號16
游○○
106年12月4日11時許起,以Line聯繫游○○,佯稱為黃○○,欲向其借款周轉,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4日13時17分
 30,000
杜○○台灣銀行帳戶
106年12月4日14時13分
 30,000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曾明堯、陳易群、崔家修、許維成、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23
附表二編號17
胡○○
106年12月4日17時8分前某時許起,撥打電話給胡○○,佯稱為HITO網路商店街人員,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會計小姐作業疏失,遭設定為經銷商訂購20件商品,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2月4日17時8分
 29,983
楊○○華泰銀行帳戶
106年12月4日17時13分
 20,000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分行東臺南分行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曾明堯、陳易群、崔家修、許維成、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4日17時14分
 10,000

106年12月4日17時29分
 24,985
106年12月4日17時33分
 20,000
臺南市○○區○○路000號新光三越百貨

106年12月4日17時34分
 4,000

24
附表二編號18
蘇○○
106年11月30日7時許起,以電話及Line聯繫蘇○○,佯稱為其友人洪○○,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1日12時24分(29分入帳)
  60,000
陳○○新光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日12時47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中壢郵局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曾明堯、楊凱智、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1日12時48分
 20,000

106年12月1日12時48分
 20,000

25
附表二編號19
、附表五編號2
陳○○
106年11月29日11時5分許起,以電話聯繫陳○○,佯稱為其友人愛玲,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30日11時37分(11時48分入帳)
285,000
黃○○臺灣銀行帳戶
106年11月30日11時59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范○泰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楊凱智、崔家修、林柏帆、吳盛寅、曾明堯、范○泰、「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30日12時
20,000

106年11月30日12時1分
20,000

106年11月30日12時2分
 20,000

106年11月30日12時3分
20,000

106年11月30日13時1分
 3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范○泰(轉帳至陳○○新光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日0時1分
10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謝宜珊

106年12月1日0時2分
 5,000

26
附表二編號20
黃○○
106年12月10日10時許起,以電話及Line聯繫黃○○,佯稱為其友人張○○,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11日12時54分(58分入帳)
 150,000
陳○○臺灣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1日13時14分
  20,000
苗栗縣○○市○○路0號OK超商苗栗車站店
謝宜珊
張凱勝、張聖傑、謝宜珊、曾明堯、施冠宇、陳易群、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11日13時15分
 20,000

106年12月11日13時15分
 20,000

106年12月11日13時16分
 20,000

106年12月11日13時17分
20,000

106年12月11日13時18分
 20,000

106年12月11日13時19分
9,000

27
附表三編號1
吳○○
106年11月17日18時47分許起,撥打電話給吳○○,佯稱為雅芳總公司人員,因其先前訂購物時,作業人員疏失,導致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1月17日19時42分
 49,999
俞○○玉山銀行帳戶
106年11月17日19時48分
 2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熊貓門市
李冠毅
張凱勝、張聖傑、曾明堯、林柏帆、李冠毅、「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19時49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9時55分
 10,7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文心分行

28
附表三編號2
蔡○○
106年11月17日18時19分許起,撥打電話給蔡○○,佯稱其先前於臉書購物,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始能解除云云
106年11月17日20時12分
 29,985
俞○○玉山銀行帳戶
106年11月17日20時15分
 20,000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墩陽門市
李冠毅
張凱勝、張聖傑、曾明堯、林柏帆、李冠毅、「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20時16分
 20,000

29
附表三編號8
宋邱○○
106年11月21日某時,撥打電話給宋邱○○,佯稱為其友人賴老師,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23日15時54分
105,000
張○○永豐銀行帳戶 
106年11月23日15時58分 
 20,000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李冠毅
張凱勝、張聖傑、曾明堯、林柏帆、李冠毅、黃文勳、楊凱智、余○○、「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23日15時59分 
 20,000

106年11月23日15時59分 
 20,000

106年11月23日16時5分 
 20,000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嘉義中山路大樓 

106年11月23日16時6分 
 20,000

106年11月23日16時7分 
  4,800

30
附表三編號13
陳○○
106年12月5日12時30分許起,撥打電話給陳○○,佯稱為其親戚鈺雅,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5日14時43分
50,000
陳○○新光銀行帳戶
106年12月5日14時53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雲林分行
李冠毅
張凱勝、張聖傑、曾明堯、林柏帆、李冠毅、許維成、陳易群、崔家修、楊凱智、「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5日14時54分
20,000
106年12月5日14時55分
10,000

31
附表三編號14
陳○○
106年12月5日13時30分許起,以電話及Line聯繫陳○○,佯稱為其朋友羅○○,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5日14時46分(15時1分轉入)
30,000
陳○○新光銀行帳戶
106年12月5日15時16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斗六門市
李冠毅
張凱勝、張聖傑、曾明堯、林柏帆、李冠毅、許維成、陳易群、崔家修、楊凱智、「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5日15時17分
10,000

32
附表四編號1 
乙○○
106年11月17日10時許,撥打電話給乙○○,佯稱為其孫女,因在網路做生意,急需用錢,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17日12時16分 
 150,000
謝○○永豐銀行帳戶 
106年11月17日13時0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吳○○
張凱勝、張聖傑、吳○○、黃文勳、甲○○、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13時1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3時2分
 20,000

33
附表四編號2
丁○○
106年11月16日17時32分許,以Line與丁○○聯繫,佯稱為其朋友施○○,因急需現金,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之後會還款云云
106年11月17日13時20分
 182,000
謝○○彰化銀行帳戶
106年11月17日13時51分
 20,000
彰化嫌田中鎮員集路2段305號田中郵局
吳○○
張凱勝、張聖傑、吳○○、黃文勳、甲○○、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13時52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3時53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3時54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3時56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田中分社

106年11月17日13時58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3時58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3時59分
 10,000

34
附表五編號1
許○○
106年11月28日13時許,以電話與許○○聯繫,佯稱為其朋友施靜如,因急需現金,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之後會還款云云
106年11月28日14時25分
 100,000
楊○○合作金庫帳戶
106年11月28日16時30分
 20,000
新竹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竹環店
范○泰
張凱勝、張聖傑、范○泰、崔家修、吳盛寅、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28日16時31分
 20,000

106年11月28日16時32分
20,000

106年11月28日16時40分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超商新竹大同店

106年11月28日16時41分
 19,000

106年11月28日16時47分
    900
新竹市○區○○路00號萊爾富新竹竹環店

35
附表五編號6
張○○
106年12月4日12時21分許起,以電話及Line與張○○聯繫,佯稱為其朋友,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2月5日11時16分
30,000
陳○○台北富邦帳戶
106年12月5日11時21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斗六民生店
范○泰
張凱勝、張聖傑、范○泰、崔家修、吳盛寅、許維成、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2月5日11時22分
10,000
36
附表六編號1
吳○○
107年1月10日15時37分許起,以電話及簡訊與吳○○聯繫,佯稱為兒子司徒明維,因公司需支付貨款給客戶,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12日16時25分
 120,000
潘○○郵局帳戶
107年1月13日0時18分
 60,000
新北勢樹林區育英街36號樹林育英街郵局
蕭宏洋
張凱勝、張聖傑、蕭宏洋、施冠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13日0時19分
 60,000

107年1月13日0時20分
 10,000

37
附表七編號1
張○
107年1月22日9時30分許,以電話與張○聯繫,佯稱為其友人陳國華,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2日11時24分
 150,000
鍾○○合作金庫帳戶
107年1月22日12時56分
 30,000
嘉義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
梁正昇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2時57分
30,000

107年1月22日12時58分
 30,000

107年1月22日12時59分
 30,000

107年1月22日12時59分
 30,000

38
附表七編號2
李○○之兄李○○
107年1月22日11時30分許,以電話與李○○聯繫,佯稱為其友人,欲向其借款過票,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其遂請其妹李○○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07年1月22日13時30分(14時4分入帳)
 100,000
陳○○華南銀行帳戶
107年1月22日15時30分
 20,000
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新光三越
梁正昇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5時30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5時30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5時31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5時31分
 19,000

39
附表七編號3
陳○○
107年1月10日13時51分許,以電話及Line與陳○○聯繫,佯稱為其房客阿惠,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2日13時23分
 100,000
陳正台北富邦帳戶
107年1月22日13時28分
 20,000
嘉義市○○路000號玉山銀 行嘉義分行
梁正昇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3時29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3時30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3時31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3時31分
 20,000

40
附表七編號4
許○○
107年1月19日10時許,以電話與許○○聯繫,佯稱為其友人李○○,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2日11時20分(11時54分入帳)
 100,000
林○○上海銀行帳戶
107年1月22日12時6分
 20,000
嘉義市○○路000號1樓
梁正昇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2時7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2時8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2時9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2時10分
 20,000

41
附表七編號5
許○○
107年1月20日18時許起,以電話及Messenger與許○○聯繫,佯稱為其高中同學陳○○,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2日14時48分
80,000
林○○中國信託帳戶
107年1月22日15時2分
 20,000
嘉義市○○路000號全聯嘉義仁愛店
梁正昇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5時2分
 20,000

107年1月22日15時7分
 40,000
嘉義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垂楊門市

42
附表七編號6
黃○○
107年1月22日10時許起,以電話及Line與黃○○聯繫,佯稱為其保母之媳婦,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2日15時32分
30,000
林○○華南銀行帳戶
107年1月22日16時1分
 20,000
嘉義市○○里○○路000 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
梁正昇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6時2分
 10,000

43
附表七編號8
朱○○
107年1月22日某時許起,以電話與朱○○聯繫,佯稱為其友人楊○○,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2日11時33分
 30,000
林○○華南銀行帳戶
107年1月22日12時51分
 20,000
嘉義市○○里○○路000 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
梁正昇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2時49分
 20,000

44
附表七編號7
林○○
107年1月22日某時許起,以電話與林○○聯繫,佯稱為其友人陳○○,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2日12時41分
 30,000
林○○華南銀行帳戶
嘉義市○○里○○路000 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
張凱勝、張聖傑、梁正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2日12時50分
 20,000

45
附表八編號1
阮○○
107年1月2日10時39分許,以電話及Line與阮○○聯繫,佯稱為其友人葉寶羨,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日12時23分 (起訴書誤載為30分)
 30,000
林○○永豐銀行帳戶
107年1月2日12時27分
  1,000
新竹市某合作金庫ATM
洪茗遠
張凱勝、張聖傑、洪茗遠、施冠宇、 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日12時28分
 20,000
新竹市某合作金庫ATM

107年1月2日12時34分
 9,000
新竹市某中國信託ATM

46
附表八編號2
林○○(起訴書誤載為林琇雀)
106年12月29日11時39分許,以電話及Line與林○○聯繫,佯稱為其同事陽○○,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日13時25分
30,000
林○○永豐銀行帳戶
107年1月2日13時32分
 30,000
新竹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竹環店
洪茗遠
張凱勝、張聖傑、洪茗遠、施冠宇、 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47
附表八編號3
葛○○
107年1月2日13時40分許,以電話及Line與葛○○聯繫,佯稱為其友人,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日14時4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49分)
 20,000
林○○永豐銀行帳戶
107年1月2日14時14分
 20,000
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武昌街郵局
洪茗遠
張凱勝、張聖傑、洪茗遠、施冠宇、 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48
附表八編號4
張○○
107年1月2日11時39分許,以電話與張○○聯繫,佯稱為其友人江○○,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2日12時30分
 150,000
李○○合作金庫帳戶
107年1月2日12時40分
20,000
新竹市○○路00號B1萊爾富新竹竹森店
洪茗遠
、戴世榤
張凱勝、張聖傑、洪茗遠、施冠宇、林柏帆、戴世榤、「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2日12時40分
 20,000

107年1月2日12時41分
 20,000

107年1月2日12時42分
 20,000

107年1月2日12時42分
20,000

107年1月2日12時43分
20,000

107年1月2日12時44分
20,000

107年1月2日12時44分
 10,000

49
附表八編號5
楊○○(起訴書誤載為楊美姝)
107年1月3日13時許起,以電話及簡訊與楊○○聯繫,佯稱為其姪女,欲向其借款,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7年1月3日15時18分
 50,000
李○○合作金庫帳戶
107年1月3日15時33分
 20,000
苗栗縣○○市○○路000號渣打銀行苗栗分行
洪茗遠
張凱勝、張聖傑、洪茗遠、施冠宇、林柏帆、「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7年1月3日15時34分
 12,000

50
附表一編號3、附表四編號4
丙○○
106年11月15日12時許起至17日止,陸續撥打電話給丙○○,佯稱為其友人楊○○,因目前住院中,無法前往處理房貸事宜,請其協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6年11月17日11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

81,000
謝○○郵局帳戶
106年11月17日12時13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吉利門市
賴哲宇
張凱勝、張聖傑、賴哲宇、黃文勳、林柏帆、吳○○、甲○○、「強哥」、其餘詐欺集團成員

106年11月17日12時14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2時15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2時16分
20,000
106年11月17日12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
89,000
106年11月17日12時23分
40,000
彰化縣○○鎮○○○000號田中郵局

106年11月17日12時24分
30,000
106年11月18日0時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0
0號竹山後埔郵局
吳○○
附表四:張聖傑報酬計算
附表一、三編號
被害人
車手提領金額(總計)
張聖傑報酬
1
吳○○
100,000
300
2
陳○○
150,000
450
3
陳○○
38,000
114
4
童李○○
189,000
567
5
黃○○
60,800
182
6
湯○○
900
2
7
李○○
4,000
12
8
莊○○
100,000
300
9
陳○○
50,900
152
10
王○○
150,000
450
11
許○○
30,000
90
12
黃○○
53,000
159
13
古○○
50,000
150
14
高○○
12,000
36
15
王○○
50,000
150
16
李○○
79,800
239
17
林○○
30,000
90
18
胡○○
14,000
42
19
王○○
150,000
450
20
謝○○
80,000
240
21
宋○○
10,900
32
22
游○○
30,000
90
23
胡○○
54,000
162
24
蘇○○
60,000
180
25
陳○○
235,000
705
26
黃○○
129,000
387
27
吳○○
50,700
152
28
蔡○○
40,000
120
29
宋邱○○
104,800
314
30
陳○○
50,000
150
31
蔡○○
30,000
90
32
乙○○
60,000
180
33
丁○○
150,000
450
34
許○○
99,900
299
35
張○○
30,000
90
36
吳○○
130,000
390
37
張○
150,000
450
38
李○○之兄李○○
99,900
299
39
陳○○
100,000
300
40
許○○
100,000
300
41
許○○
80,000
240
42
黃○○
30,000
90
43、
44
朱○○、林○○
60,000
180
45
阮○○
30,000
90
46
林○○
30,000
90
47
葛○○
20,000
60
48
張○○
150,000
450
49
楊○○
32,000
96
共計
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