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 告 張豈熏
被 告 蔡風吉
張哲銘
陳章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豈熏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被告蔡風吉、張哲銘、陳章信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