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黃勝男
被      告  游洧騏
            長宏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樺
被      告  陳麗霞即光力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143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4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勝男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143號,被告游洧騏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游洧騏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長宏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霞即光力工程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楊博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