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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金訴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毓珈
指定
辯護人
張世明
律師
(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
等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
,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