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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蔡俊賢
被      告  陳金郎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長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蔡尚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