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彥璋
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彥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三、爰
審酌被告貪圖價格便宜,罔顧法令,未經許可從境外輸入含有禁藥之軟膏,造成藥事安全機關管理上漏洞,其行為應予非難,
及審酌其於警詢時自述之職業、家庭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審酌被告犯後對於輸入禁藥犯行坦承不諱及前科素行(詳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
扣案之「TKTX 軟膏」6盒,均屬禁藥,且無證據足認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
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07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彥璋明知「TKTX 軟膏」含有麻醉止痛成分而應以藥品管理,倘未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者,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擅自輸入,且上開軟膏於國內藥局通路並未販賣,網路上所販售者極可能係從國外進口,竟基於從國外輸入禁藥也不違反其本意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前某日時許,向境外不詳賣家購買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上開軟膏後,即由該賣家委託不知情之熊二跨境物流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關(簡易申報單號碼:CX/14/0S1/S756Z、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而輸入之。
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察覺有異而將上開軟膏取樣,並經
鑑定及詢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認該上開軟膏均應以藥品管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二)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
扣押物照片。
(四)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五)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末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周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