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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國審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宗



指定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各如附表一、二「法院之認定」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法院之認定」欄所載(被證1之認定理由詳如下述),並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關於被證1量刑鑑定部分:辯護人主張應委由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進行量刑鑑定,以協助本院於量刑時充分考量被告人格特質、情緒控制能力、犯罪心理動機、再犯風險,以及社會復歸可能性。惟查:鑑定之目的,法院無法了解證據意義之情形下,藉由專家專業知識理解證據之意義及價值,方有鑑定之必要。被告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科刑事由,客觀上並非法院無法透過自身同理、生活經驗、觀察學習而了解。況針對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科刑事由,業經檢辯雙方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關於科刑資料之證據,並將於審理中訊問被告。上開證據資料實際上已足使本院就被告本案發生原因、家庭環境、生活環境、社會支持、犯後心理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進行觀察,並判斷其再犯可能性,進而妥適量刑。是本院認為並無將被告送請跨領域團隊進行刑法第57條量刑鑑定之必要。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一:檢方聲請調查之證據、範圍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
(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1.案發當日被告莊文宗與被害人爭執及衝突過程。
檢證
1-1
被告113年12月7日13時警詢筆錄
第2頁第10-17行 (提示朗讀)
檢方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114.05.22版)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有調查必要性
114年5月23日協商會議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2
被告113年12月7日16時10分偵訊筆錄
第1頁第7行-
第2頁第20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1-3
被告113年12月11日10時偵訊筆錄
第1頁最末1行-第2頁倒數第4行;第3頁3-5行(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1-4
被告114年2月4日9時28分至59分偵訊筆錄
第2頁-第3頁第5行(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1-5
被告莊文宗114年4月11日9時55分偵訊筆錄
第1頁到數第4行-第2頁完(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2-1
(檢察官捨棄)




檢證2-2
證人莊豐慈113年12月7日15時31分偵訊筆錄
第1頁11行~第2頁第3行
(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2-3
證人莊豐慈114年1月8日10時偵訊筆錄
第1頁第12行~第2頁第15行(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2-4
證人莊豐慈
(如證人到庭,則捨棄檢證2-2、2-3)
到庭交互詰問
同上
同上
同上
2.案發當日被告與被害人在友愛路追逐之經過。
 
 
 
 
 
檢證3-1
友愛路120號監視器畫面
當庭播放影音檔案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2
友愛路124號監視器畫面
當庭播放影音檔案
同上
同上
同上
3.被害人倒臥地面經人發現並報警送醫之經過。
檢證4-1
報案錄音
當庭播放影音檔案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4-2
(檢察官捨棄)




檢證4-3
證人林信霆113年12月7日15時31分偵訊筆錄
第1頁第1行至第2頁第1行(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4-4
證人林信霆114年1月8日9時32分偵訊筆錄
第1頁第1問
(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4-5
救護人員密錄器影像
當庭播放影音檔案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4-6
北鎮派出所員警楊竣任/黃宗彥113年12月7日職務報告
全部(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4-7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含照片)
全部(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4.被害人送醫時時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等傷害。
檢證5-1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陳寶珠診斷證明書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5.死者之死因係遭人毆打,造成頭部外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併發肺炎死亡。
檢證6-1
檢驗報告書(含相驗照片)(陳寶珠)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6-2
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陳寶珠)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6-3
相驗屍體證明書(陳寶珠)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6-4
鑑定證人:法醫師劉景勳
到庭交互詰問
同上
同上
同上
科刑資料之調查
1.被告與被害人平日相處情形。

檢證4-4
證人林信霆114年1月8日9時32分偵訊筆錄
第2頁第4-15行
(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7-1
證人陳冠穎113年12月9日22時44分警詢筆錄
第2-4頁
(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7-2
證人陳冠穎114年1月8日9時32分偵訊筆錄
全1頁
(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7-3
家庭暴力通報表、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
全部
(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2-3
證人莊豐慈114年1月8日10時偵訊筆錄
(若證人到庭則捨棄)
第2頁第16行至第4頁完
(提示朗讀)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7-4
證人莊豐慈
到庭交互詰問
同上
同上
同上
2.被害人家庭情形。
檢證8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嘉義分會會談紀錄表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3.被告素行。
檢證9
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賭博、詐欺、酒駕)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二:辯方聲請調查之證據、範圍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科刑資料之調查
1.被告人格特質、情緒控制能力、犯罪心理動機、再犯風險與社會復歸可能
被證1
聲請指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進行量刑鑑定

刑事準備程序狀(一)
量刑鑑定之效果不明。且被告父親雖屬身心障礙,但母親仍然顧家,無法看出被告行為與家庭功能失調之關係。
114.5.2協商會議
本院認為並無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




2.被告成長、教育歷程及生活狀況
被證2-1
僑平國小學生資料
全部
(提示告以要旨)
同上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有調查必要性
114.5.23協商會議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2-2
玉山國中學生資料
全部
(提示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被證2-3
萬能工商學生資料
全部
(提示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3.被告過往社會適應與工作歷程
被證3
歷年勞保、健保投保資料清單
全部
(提示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被證4
義美食品公司回函
全部
(提示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4.被告家庭背景及生活狀況
被證5
被告全戶戶籍謄本
全部
(提示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被證6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嘉義分會會談紀錄表
全部
(提示告以要旨)
刑事準備程序狀(二)


此部分業據檢方於檢證8聲請調查,並經本院裁定准許,自無重複調查之必要。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