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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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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蔡薛秀

被      告  黃紹唐
            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蔡尚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