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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4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寬因犯竊盜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為附表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編號6)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以認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竊盜罪案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3頁)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受刑人林政寬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8月19日
112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10、884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10、884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80、10020、104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1號(編號1至4經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11月12日
112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80、10020、10418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6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113年度易字第38號
113年度易字第12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11月15日
114年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113年度易字第38號
113年度易字第12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12月17日
11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1號(編號1至4經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8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