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柏凱
上二人共同
施嘉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0號、112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5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辯護人、
代理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