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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歐淑娟
被 告 簡永得
陳聖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19號加重
詐欺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
正本
係照
原本
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