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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文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為0.1052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民國114年8月25日11時11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50巷,查獲被告石文通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於115年7月3日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為0.1052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知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5年度毒聲字第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5年7月3日予以釋放,復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查閱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檢驗後淨重為0.1052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