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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琳霖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57、166、2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琳霖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4月30日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煙彈3顆均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於115年6月27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書2份、高雄市立凱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14年1月25日22時許有施用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煙彈1次、另於114年2月3日1時25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有施用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煙彈1次、再於同月28日19時有施用含依托咪酯之煙彈1次,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再由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57號、第166號、第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煙彈3顆,經送鑑定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等節,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2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上開扣案物品於本案發生時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煙彈1顆
114年度安保字第339號
2
煙彈1顆
114年度安保字第249號
3
煙彈1顆(驗餘毛重6.188公克)
115年度安保字第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