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耀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12號、第564號),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耀澤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葉耀澤之子因病就醫,受址設嘉義縣○○鎮○○路0號「佛教慈濟醫療財團
法人大林慈濟醫院」急診室(下稱大林慈濟急診室)之醫師A01、A02醫治。葉耀澤因不滿A01、A02拒絕為其子注射止痛藥劑,明知A01、A02為執行醫療業務之人,竟為以下行為:
㈠葉耀澤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擅自進入大林慈濟急診室診間內醫事人員辦公之區域,靠近A01並以情緒失控、大聲吼叫之方式,對A01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恐嚇言行,致A01心生畏懼,而妨害A01醫療業務之執行。
㈡葉耀澤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情緒失控、大聲吼叫之方式,對A02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恐嚇言行,致A02心生畏懼,而妨害A02醫療業務之執行。
㈢葉耀澤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擅自進入大林慈濟急診室診間內醫事人員辦公之區域,靠近A01並以情緒失控、大聲咆哮之方式,對A01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恐嚇之言行,致A01心生畏懼,而妨害A01醫療業務之執行。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三、對被告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被告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辯稱:我雖然有分別對A01、A02為附表一所示之言行,但我認為這不算恐嚇,我沒有犯罪等語。惟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以,言行舉動是否構成恐嚇,並非以言語內容須已具體描述出如何加害他人
法益內容為絕對必要條件,而係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行為人之言行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產生畏怖心而判斷之。經查,本案被告於案發當時情緒顯已失控,並在診間內分別對
告訴人A01、A02大聲吼叫「我抓狂了」、「不然現在是要怎樣」等語,且有靠近告訴人A01之舉動,衡諸現今醫療暴力事件時有所聞之社會情況,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面對情緒失控並以大聲吼叫方式為前開言行之被告,醫事人員自然認為被告可能進一步對其生命、身體安全有危害之行為,而心生畏懼,是被告前開言語及舉動,依一般社會觀念衡量,已足使大多數之醫事人員產生畏怖之心,確屬恐嚇行為無誤,又本案A01、A02確係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心生畏懼,並致其等醫療業務之執行受到妨害,業經認定如前,是以,被告本案所為自屬不法,其上開所辯,無非事後
卸責之語,尚難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㈠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以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前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為本罪之構成要件。考究本罪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醫療環境與保障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安全,以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因而在刑法傷害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名外,另予以成立獨立之罪名;則本罪之保護法益,側重於保障醫療業務之執行順暢,屬社會法益性質,並兼及保障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之身體完整性與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從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的保護法益並不完全一致,兩者之間尚非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合先敘明。 ㈡
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認被告之行為係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然所謂強暴,係指使用有形力或物理力之暴力不法加諸他人,本案被告雖有分別對告訴人A01、A02為附表一所示之恐嚇言行,並妨害告訴人A01、A02執行醫療業務,然被告均未對告訴人A01、A02施以有形之不法暴力,自不符合強暴之構成要件,是被告所為,應論以同條項之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所載,容有誤會。又被告本案所為,已構成恐嚇行為,並使A01、A02心生畏懼,業如前述,是檢察官漏未論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亦有未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本院復已當庭諭知此罪名(見本院卷第29頁),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並於論罪法條補充。 ㈢
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㈣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解決,竟以咆哮方式向醫事人員為附表一所示言行,使第一線醫事人員於值勤時暴露於恐嚇風險之中,對醫療秩序及醫療環境之維護均造成相當程度負面影響,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係因自身子女面臨重病需注射止痛藥劑,而因自身醫學知識不足,無法理解醫事人員之解釋,方於情急之下,一時情緒失控為本案犯行,犯罪動機尚非惡劣;另斟酌被告本案所為恐嚇言行、造成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妨害程度均屬較輕之情形;並考量被告雖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否認自身行為違法,且尚未與告訴人A01、A02達成調解,然其於本院進行訊問程序後主動致電法院,表示已認知到自身錯誤,保證不會再犯,有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37頁),堪認其犯後尚知悔悟;另酌以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陳之職業、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0頁)、被告未曾受法院為有罪判決之前科素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本案所犯之犯罪動機、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均相雷同,犯罪時間間隔不遠,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本案所為雖屬不該,惟本院念及被告本案犯罪動機非屬惡劣,且犯罪所生之危害亦屬輕微,又被告事後亦表示已認知到自身錯誤,保證不會再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日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可尊重法制,避免再犯,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另被告倘於緩刑期間,違反上揭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尚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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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14年8月1日17時18分許至17時19分許間 | | | (被告大聲吼叫為下列言語) ①我做一個家長心情多差你知道嗎?都沒有人要同情我。 ②不然你叫院長來啦。 ③叫警察來。…我怎麼過啦? ④我做一個家長,你都不同情我的立場。 ⑤警察局啦,警察局啦。我在這邊花3、40萬…。警察局啦,…都叫來。沒關係,叫來叫來。…我抓狂了。 |
| | | | ①我上次不是講過了嗎?歹勢啦,我那天發飆…。醫師我跟你講,我已經打到完全沒藥了,你有辦法解決嗎?就是只有打針而已啊,不然你有什麼方法跟我說。你所說的包括門診我都看過了,所以你如果不幫我開,等於是刁難我啊。我那天發飆就說過這個問題了。我們載來這裡不是大賣場,沒病不會載來,不然載來這裡做什麼? ②在痛,就剩這步打針而已,就沒步了,怎麼解決?沒辦法了。我每天拜託你們急診室,我為什麼會發飆?我做家長的壓力多大! ③不幫我打當然發飆阿。我只剩這步,沒步了,不然你教我如何解決?我小孩得沒藥醫的病,只剩打針而已,你如果會怕,我簽給你,拜託你幫我注射止痛,剩這步而已,不然我怎會發飆,我做家長壓力多大?我每天這樣載來載去,我工作不用做。如果你不敢打針,請別的醫師打,只剩這步。 ④你上次錄影帶拿出來看看,我就剩這步而已啊…。 (被告開始大聲吼叫為下列言語) ⑤我們就是有不舒服才會來這裡看醫生,不然現在是怎樣? ⑥打完針就回去…不然現在要怎樣?…我做一個家長,知道我壓力多大嗎?這是沒藥醫的病…。 ⑦疼痛科問了就是沒答案,沒結果。打止痛你不要考慮幾分鐘以內,如果他打了怎麼樣…。 ⑧我上次說得很清楚了,…你就幫我們打止痛的讓我們不痛。 ⑨我為什麼得等? ⑩我為什麼得出去?…醫師在幹嘛,不然你叫警察來。 ⑪你沒辦法解決我的問題,…不然你叫警察來,急診部部長也叫來。…病人在難過,在家哭,來這裡打止痛不行嗎?有辦法處理的都叫來,不然叫警察來。 ⑫叫有辦法決定的人過來,你無法做決定。給我叫來。 |
| | | | (被告大聲吼叫為下列言語) ①不然你現在是怎樣?不要找我麻煩啦。 ②你不了解啦,…不然你找警察來啦。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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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耀澤犯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葉耀澤犯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葉耀澤犯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