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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4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卲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6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卲丞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姓名詳卷)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