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朴簡字第 2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朴簡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勝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3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勝宏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銼刀1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賴勝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凌晨2時7分許,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銼刀1 把,在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前,見吳函穎所有之659-LTK號重機車(含置物箱內之安全帽、雨衣及防曬圍裙等物,價值共約新臺幣1萬1,400元)停放在該處,趁無人注意之際,即持該銼刀,插入上開機車鑰匙孔並發動電門,隨即騎乘上開竊取得手之機車逃逸,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銼刀1把(該車輛查獲後已發還)。
二、本件證據
 ㈠被告賴勝宏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告訴人吳函穎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車籍報表、CAD-9767號自小客車行車軌跡紀錄、監錄系統影像截圖及扣案證物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三、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