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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4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錦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錦生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生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2罪罪名均相同、各次犯行相隔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被告之意見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03月09日
113年0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79、92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79、92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確定日期
115年02月03日
115年02月0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1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1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