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勝優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勝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年6月,在監執行中,
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6號(與110年度訴字第416號合併審判)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5年2月、3年、3年確定,
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在監執行中
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
(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有該署民國115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
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