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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簡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金簡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漢武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8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漢武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丁漢武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丁漢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晚間11時48分前某時,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給不詳之人。不詳之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如附表編號9之人,則係已知遭詐騙而匯款,故此部分為未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遭詐騙人士將款項領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丁漢武於偵訊中之供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號判決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詐騙人士係以網際網路散布方式詐騙被害人,爰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曾勝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下午2時54分許,以LINE暱稱「賴坤銘版主」向曾勝宏佯稱中獎,需依指示匯款方能收受獎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5-18:03-3萬元
合庫帳戶
曾勝宏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5、14-15、21-30頁)
2
黃瑞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晚間6時25分前某時,佯裝黃瑞君友人LINE暱稱「郭淑梅amy」,向黃瑞君佯稱:急需用錢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5-18:21-5萬元
合庫帳戶
黃瑞君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交易明細(警卷第5、32-35、40-44頁)
3
陳冠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某時,佯裝臉書賣家,以暱稱「暢遊旅行社」佯稱販賣機票云云,致陳冠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5-18:18-2萬6500元
合庫帳戶
陳冠斌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貼文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5、49-50、55-62頁)
4
毛亭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以Instagram(下稱IG)暱稱「舒心家居」向毛亭雅佯稱中獎,需依指示匯款方能收受獎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6-13:36-4萬9996元
郵局帳戶
毛亭雅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7、66-67、74、76-77頁)
113.10.26-13:39-3萬69元
5
徐詩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某時,以IG暱稱「幸運晶坊」、LINE暱稱「李嘉宏」向徐詩瑩佯稱中獎,需依指示匯款方能收受獎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6-13:50-4萬9985元
郵局帳戶
徐詩瑩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7、81-86、87-91頁)
113.10.26-13:52-1萬9985元
6
黃峻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6日下午1時46分前某時,佯裝遊戲帳號買家,並以LINE暱稱「Winnie Lim」提供虛假交易平台賣場連結予黃峻豪註冊以利交易,後佯稱需進行儲值才能解除凍結完成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6-13:46-2萬元
兆豐帳戶
黃峻豪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9、104-106、108-110頁)
7
郭明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某時,佯裝臉書賣家,以暱稱「董熙芯」佯稱販賣除草機云云,致郭明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6-15:28-1萬元
兆豐帳戶
郭明珠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9、114-115、121-124頁)
8
周品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臉書賣家,以臉書暱稱「陳秀鳳」及LINE暱稱「Liu」佯稱販賣門票云云,致周品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6-15:53-1萬元
兆豐帳戶
周品晴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9、132-140頁)
9
游禕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某時,佯裝小紅書賣家,佯稱販賣門票云云,致游禕桓依指示匯款。
113.10.26-17:05-1元
兆豐帳戶
游禕桓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9、142-145、148頁)
10
林祐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許,佯裝臉書賣家,以暱稱「林鴻天」佯稱販賣手機云云,致林祐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0.26-18:34-500元
兆豐帳戶
林祐宏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卷第9、161-162頁)
113.10.26-18:39-1萬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