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蔡錦文
被 告 蕭榮宏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對原告犯幫助加重詐欺、洗錢等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以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