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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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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3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蔡錦文
被      告  蕭榮宏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對原告犯幫助加重詐欺、洗錢等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以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