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502號
原 告 陳耀焜
被 告 陳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建霖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陳耀焜於115年6月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
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陳建霖之起訴,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原告仍得於本件
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
辯論終結前,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訴訟,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