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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居均詳卷
被      告  郭建逐

上列被告因本院年115度訴字第114號違反跟蹤騷擾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4號,被告郭建逐違反跟蹤騷擾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