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五十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甲○○、乙○○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
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
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其告訴,並經
記明筆錄在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鄧 晴 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