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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易字第 2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被告為乙○○)、乙○○(被告為丙○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九十年二月廿日訊問筆錄),依照前開法條 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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