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九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之
所載(詳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丙○○業
已具狀
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乙份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四十五頁),
依
上揭規定,自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道 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