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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易字第 3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九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丙○○業 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四十五頁), 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道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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