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六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證據:
1、被告於警訊時之
自白。
2、酒精測試紀錄一紙。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 珍 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素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