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附民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   告 乙○○         丁○○         丙○○         戊○○   右 一 人   被   告 甲○○         煥榮營造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九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茂 宏                      法 官 許 兆 慶                      法 官 王 漢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