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七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加重竊盜罪嫌,經查告訴人與被告間為三親等旁系血親,有法
務部戶役政全戶戶籍資料一紙附卷
可稽,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黃 國 益
法 官 鄧 晴 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