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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吳顥閭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逃匿,應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吳顥閭犯竊盜罪,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有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而 具保人又未能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 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 淑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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