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拾伍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