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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緝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拾伍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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