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水泥牆璧面,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罰金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品性、與
告訴人乙○○
乃係鄰居關係,素有不睦,乃因自家
惟一、已通行二十餘年之出入口,竟遭乙○○以上開通道之土地為其所有而以圍
欄阻檔,且上開圍欄得以上鎖,以致心生不滿而將之敲打下來,致毀損
告訴人乙
○○住宅水泥牆之璧面,事後已以水泥加以修復
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