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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4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水泥牆璧面,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性、與告訴人乙○○係鄰居關係,素有不睦,乃因自家 惟一、已通行二十餘年之出入口,竟遭乙○○以上開通道之土地為其所有而以圍 欄阻檔,且上開圍欄得以上鎖,以致心生不滿而將之敲打下來,致毀損告訴人乙 ○○住宅水泥牆之璧面,事後已以水泥加以修復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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