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
案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肆公克,
沒收銷燬之。毒品包裝袋壹包(包裝重零點貳參
公克)、自製吸食器貳組,小密封袋柒拾伍個、斜削吸管填充器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刪除第二行
關於「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執行完畢」部分,增列:「目前尚未執行完畢」;
另補充: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四公克,包裝重○‧二三公克),自
製吸食器二組,小密封袋七十五個、斜削吸管填充器一支。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
偵查中之
自白。2、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淨重
○‧○四公克,包裝重○‧二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
(89)陸一字第八九○九四五八五號檢驗
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查。
3、自製吸食器二組,小密封袋七十五個、斜削吸管填充器一支。4、台灣嘉義
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嘉所文衛字第一九五三號函送之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查。
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四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並銷燬之。另毒品包裝袋壹包(包裝重○‧
二三公克)、自製吸食器二組,小密封袋七十五個、斜削吸管填充器一支,均係
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見警卷第二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