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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即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並定於民國玖拾年參月捌日上午拾時肆拾伍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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