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律師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伍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丙○○、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
彼等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復於同年十
二月十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丙○○稱有類
風濕、被告乙○○則稱有坐骨神經痛等語。惟查二人之疾病,丙○○「現在主訴背痛
腰痛。以前曾於陳文勝醫師局部打針治療,疼痛時頭部不能動,外觀無明顯異常,無
後續醫療建議」;乙○○「現在主訴腰部痛,睡時翻身會痛。檢查時外表無明顯異常
,無後續醫療建議」,有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病況說明書二份在卷可查,
足證其二人均
未達「非
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等情。又被告三人羈押原因均未消滅,本院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