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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 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廿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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