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事實
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
訊問
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起,再予
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