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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勝昭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 罪,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於八十九年 四月二十八日、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茂 宏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許 兆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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