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玖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訟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
二月九日起執行羈押三月,又於同年五月九日、七月九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
以被告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惟因前項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經本院
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黃 國 益
法 官 黃 仁 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