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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訟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 二月九日起執行羈押三月,又於同年五月九日、七月九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 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因前項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黃 國 益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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