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六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茂 宏
法 官 王 漢 章
法 官 蔡 廷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